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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成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一大创举。自19世纪信用证问世以来,其迅速普及到了世界各地,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被誉为商人智慧的结晶,并多次被英国许多法官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有资料显示,以信用证结算方式达成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目前中国80%以上的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与优点就在于它是以银行信用为保障,通过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凭借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方式,使之成为了对双方都有保障的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但也正是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造成了信用证欺诈的盛行。信用证欺诈的存在,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我国也已经成为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受害国。因此,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加强信用证易中各方当事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增强信用证的立法、执法和用法工作,通过国际商会和各国的不断努力,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防范制度,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都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阐述了这个问题。第一部分是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与类型,主要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以及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在论述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中引入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便于更好的了解信用证欺诈包含的内容。第二部分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从五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结合2007年开始实施的UCP600论述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包括在UCP600这样的一大新体制下,信用证欺诈相对于UCP500环境下所受到的遏制及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文章的第四部分是中国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及完善,主要论述了中国目前的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现状以及信用证欺诈立法的完善。最后为结语,简要论述了研究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研究为核心,深入地研究了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问题、防范措施等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只有认清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有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对信用证欺诈的立法,提高各有关当事人防欺诈意识和反欺诈能力,才能维护我国信用证交易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