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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属于严重危害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同时也致使国民丧失了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感,令老百姓对公权力缺乏信心,直接撼动了政权根基。受贿罪在腐败现象中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综观古今中外各种政权体系,都存在此类问题。我国已经形成了高度尊重与绝对服从权力的现象,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阻碍,成为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固疾。受贿罪在社会资源匮乏、法制不健全的形势下,不断的滋生与蔓延。在社会转型时期,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资源配置,人们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实现正当的诉求,便试图通过贿赂方式获取机会。受贿罪具有隐蔽性特征,通常都不容易被外界所察觉。以往都是通过操作小数额实施行贿行为,现如今则发展成为形式多样的行贿现象,例如,送信用卡、送购物券、送子女出国留学、窝案、团伙案等等,其中有部分属于受贿罪共同犯罪范畴。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现象一样,拥有共同犯罪意识形态,即:两人以上犯罪主体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密谋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令人瞠目结舌。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会形成攻守同盟、顽强抵抗的局面,极力阻碍司法机关的审查活动。在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不断深化的同时,人们也加大了对共同受贿现象的关注力度。由于司法机关借助法律,加大了对行、受贿行为查办与打击力度,部分想收取不法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便开始将直接受贿行为转为间接受贿,例如,借助配偶或其他亲朋好友之手,代收非法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或地位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受贿人提供诸多便利,很多腐败分子都是选择此类隐蔽方式展开“权钱交易”活动。站在法律角度来讲,此类受贿行为的出现,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犯罪主体;如何搜集共同主观故意证据;如何采取措施预防此类案件等等。因此,针对共同受贿犯罪展开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其主要特点,并从实践角度,分析了共同受贿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初步探讨了共同受贿案件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