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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八之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演变为五种,扒窃成为盗窃罪中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因为刑修八仅仅是规定了扒窃入刑,却没有对扒窃的定义和扒窃入刑的前提等具体的问题的阐释,在理论界关于扒窃入刑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争议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发生的扒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由此可见,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对扒窃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造成扒窃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本文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于扒窃的概述。首先,厘清扒窃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沿革,目的在于了解立法者对待扒窃行为的打击态度。其次,介绍扒窃入刑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一些困境。其一,是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其二,是扒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何界定的困境以及选择性执法的困境。第二部分:要解决扒窃入刑所带来的困境,就要对刑法中扒窃进行认定。首先,是对扒窃概念的界定;其次,是对刑法中扒窃的行为场所进行界定,主要是讨论刑法中的扒窃行为需不需要在公共场所进行;再次,是对刑法中扒窃行为的行为对象进行界定,并重点讨论了何为随身携带的财物;最后,是对刑法中扒窃行为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进行讨论。第三部分:对刑法中扒窃的犯罪形态的研究。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刑法中扒窃的犯罪形态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扒窃既遂的标准以及扒窃有无犯罪未遂。本章主要结合相关案例,对扒窃既遂的标准以及既遂的类型、扒窃未遂的界定以及扒窃未遂的表现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与转化型抢劫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本章主要是结合一个案例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是前扒窃既未遂是否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第二个问题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这一情节能否作为评价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入刑没有做过多的限制,这也并不意味着扒窃行为入刑是不需要附带任何条件的。对于扒窃入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研究的基础在于对扒窃的认定上。在对扒窃有了一个清晰的认定的基础上,进而对扒窃的犯罪形态以及扒窃与彼罪的关系进行讨论。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对扒窃行为的研究,志在对刑法中的扒窃行为有一个更全面与清晰的认识,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扒窃行为更好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