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空间权作为近代一项新型的权利制度,其产生于工业化、城市化大步发展的背景下,用于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人地矛盾问题。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正在加速发展,面对人多地少的国情,我国正积极探索空间立体开发利用,但与之相关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无法对空间立体开发利用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本文对空间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分析空间权理论及域外空间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关于我国的空间权立法构想,使这一权利制度辅助解决我国的土地利用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空间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对空间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基础是城市化导致的人地矛盾;土地所有权观念的变化、物权客体的价值化共同促成了空间权在法律中出现。在对空间权理论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论文得出结论,空间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空间地上权与地上权仅有量上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土地空间的利用和立法现状。土地资源紧缺、经济要求资源高效利用、人口数量众多迫使我国必须积极探求高效利用土地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土地上下空间利用已十分普遍,在未来仍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然而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设却严重落后,难以满足实践上的需要,尤其是民法的规定严重滞后。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调动社会立体利用土地的积极性,我国必须加快推进空间权制度建设。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域外的空间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判例法的传统,多采用判例和单独空间法的模式规定空间权;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空间权表现为空间地上权形式,基于民法典传统,多采用在用益物权一章规定空间权制度的模式。通过分析域外的空间权制度,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并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式建立我国的空间权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了建议。首先,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突出其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其次,应当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以指导实践;再次,应当明确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用空间和行使空间,以保障其主体的权利;最后,应当建立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引入空间相邻关系约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