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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社区调解理论分析入手论证其对于化解基层纠纷的必要性,结合N省Y市A街道的调研资料,分析当前社区调解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就社区调解运行机制提出完善意见,从而使社区调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化解基层纠纷的实效。第一部分在界定社区调解的概念后,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论述社区调解化解基层纠纷的必要性。第一,我国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与发展过程表明,“无讼”一直是我国基层社会中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从传统社会的族长、保长到乡土社会的村长再到现在的社区调解员,都承担着“调处息争”的基层治理任务。即从历史沿革来看,调解一直在基层纠纷化解中扮演重要角色。第二,诉讼手段在解决基层纠纷时,存在成本高昂、缺乏足够灵活性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有效解决复杂多变的基层矛盾。第三,通过对基层纠纷的特点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社区调解化解基层纠纷时具备空间、方法、适应性三大优势,能够有效地化解复杂多样的基层矛盾。因此,对社区调解的运行机制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能够为我国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建设提供有益经验。第二部分以N省Y市A街道下辖各社区为样本,分三步分析社区调解的运行机制。第一步是对N省社区调解组织的层级划分,管理、登记、回访制度和程序规范三项内容进行梳理,理清社区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第二步是对比不同社区的调解员选聘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了解社区调解组织的人员配置;第三步是分析不同类型基层矛盾纠纷的占比、变化情况、调解成功率等数据,抽象出社区调解的运作模式。第三部分是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归纳了目前社区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时所面临的四大现实困境。第一,社区职能定位不清。实践中社区调解组织工作任务模糊,社区调解员同时也是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工作与管理工作难以平衡,严重影响调解效率与成功率。第二,调解组织人员配置不合理。社区调解员编制短缺,薪资待遇主要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照,这就导致聘用的调解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满足社区调解工作对于知识储备、专业素养、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区提供的有限服务与社区居民逐步提升的权利意识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导致现阶段社区调解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多重利益诉求。同时,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还会使社区成员难以对社区产生信任,直接影响社区调解的受案率和成功率。第四,社区调解效力缺乏保障。在调解效力上,存在社区调解活动缺乏约束力,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因此赔偿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纠纷的调解协议往往难以得到实际履行。此外,由于我国公民法律素养仍然不高,导致调解活动为追求和解结果可能会牺牲部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社区调解面临的现实困境所提出的完善意见。一是要细分社区职能,明确工作内容。具体而言,建议将社区职能细化为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明确社区调解组织核心职能在于服务而非管理,从而严格限定社区调解组织的工作任务范围。二是要提高薪酬待遇,提升调解能力。社区调解的效果与社区调解员的积极性、调解能力密切相关。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方式,提高调解员的待遇,进一步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建立调解员的长效培养机制和科学考评机制,同时鼓励不同社区之间相互借鉴成功经验,以推广“个人工作室”、成立调解公众号等形式促进调解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要重建公民信任,多方共建社区。社区成员对社区调解组织的充分信任是社区调解工作的基石。因此社区必须要通过提高公共服务,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方式重获居民信任。在社区自身能力不足时,可以借助工会、协会、基金会等专业性、公益性组织的力量,多方共同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四是要保障调解效力,完善部门对接。经过社区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后形成的有效协议。故建议赋予社区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在经人民法院执行庭形式审查后,直接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当然,调解员在处理纠纷过程时,须注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为了达成调解协议逾越法律底线。所以当调解机制无法有效化解纠纷时,调解员应及时将纠纷导向行政、司法机关,实现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有效对接,妥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通过不同基层组织的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