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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历史现象,是清政府为巩固中央集权,加强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废除土司制度,并委派流官对地方进行直接管辖的一种制度。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开始于雍正四年(1726年),湖广地区的改土归流在清政府的改土归流政策执行中较早完成,湖广地区比较有代表性的四大土司(永顺土司、保靖土司、容美土司和桑植土司)在改土归流政策的影响下,纷纷改土归流。其中桑植土司改土归流影响比较广泛,具有代表性。桑植土司历史悠久。桑植宣慰司前身为迄今九百多年的荒溪州,宋高祖绍兴三十年(1160年)改为桑植司。元朝时设立了上桑植和下桑植,桑植作为司名即从元朝开始。在明洪武四年(1371年),中央设立安福守御千户所,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安福守御千户所千户夏昌珪的儿子夏得忠“结九溪蛮作乱”,桑植土司介入这一叛乱,叛乱平定后桑植司被废除。直到清顺治四年,桑植司归附清朝,被授予原职,直到清顺治四年(1647年),桑植司归附清朝政府,被授予原职。雍正四年(1726年),由于桑植土司行政官员未履行职责,司内发生叛乱。雍正七年(1729年)宣慰司被废除,桑植宣慰司正式覆亡。本文对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的研究,主要从桑植土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的背景、过程、特点及其影响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随着清朝国力的强盛,为实现国家大一统,土司制度的废除势在必然。但朝廷为了安稳地方并未急于改土归流。随着吴三桂事件的发生,清政府对土司制度的态度有了相应的转变,为全面推行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改土归流开始在全国及其湖广地区展开,桑植土司改土归流不仅是受全国改土归流的影响,而且与长期治理留下的积弊也有一定的关系。其改土归流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重要的时期。以雍正四年为开端,层层深入,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最终完成。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对桑植土司行政规划的转变、土司的安置和对地区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无不体现清政府实施改土归流的强制性。而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的完成,推动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