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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动力,不断在激活市场活力,其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各界关注的新焦点。然而,小微企业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资金问题,这阻碍了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途径,挫伤了当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实体经济及高科技企业是一种巨大的阻碍。作为最流行的金融和互联网融合的发展模式,股权众筹确实解决了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难题。股权众筹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股权融资对小微企业为代表的融资者的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公开、透明、小额、大众的特点,连接投融资双方容易和快捷,使得融资和投资都变得简单和有效,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和互利性。但是,由于事前评估机制、事中风控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众筹平台的逐利性倾向、投资者与领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引致逆向选择和经营风险,再加上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和纠纷解决的滞后性等因素,小微企业的股权众筹融资依然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基于此,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应当建立事前尽职调查机制、事中的法律风险把控机制,事后的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等多方面,提出股权众筹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本文主要涵盖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股权众筹及模式概况。主要介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其在技术依赖、融资主体、投资主体和风险等级上具有与传统融资模式不同特点。结合“众投邦”平台对小微企业融资难及融资贵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股权众筹运营的主体架构、融资模式、盈利模式及价值等方面的可行性,肯定股权众筹对于带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和营造良好创业气氛和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是主要是论述股权众筹中的各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上述股权众筹的业务模式,分解股权众筹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平台四方法律关系,为分析法律风险的产生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虚拟性和金融逐利性两个方面,股权众筹极易出现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的法律风险,使融资者和投资者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第三部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法律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意大利、日本三国关于众筹立法的相关规定,以美国的JOBS法案、意大利的创新创业规定、日本的WG报告为案例,并结合我国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突出各国股权众筹监管者的监管思路及具体措施,支持和保护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来融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行为,设定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相关权利和义务,维护的维护三方都能得到健康发展。第四部分是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举措。对当前股权众筹的各种操作流程和权利义务分析并总结出业务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小微企业作为融资者应当呼吁及时更新《证券法》、《刑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使股权众筹能够合法合规;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保护提高融资者创新的积极性,保护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专属的知识产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满足投资者对投后管理的要求;建立预先纠纷解决机制,可预先约定采用调解、仲裁机制及建立预先调解委员会的模式来处理各方纠纷;建立快速而完善投资退出方式,即在项目融资开始时及成功融资的初期,在项目进行的不同时期设定不同的退出机制,以保障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权益,最终推动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