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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不当运用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即要规范权力的行使。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行使关乎着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的保障,不起诉制度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可想而知的。现实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空间相对较大,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权运行的制约措施都不够完善,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的不正当使用,如何进行限制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方面。既要保证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行使,又要防止不起诉的滥用,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应运而生。我国司法实践由原来遵循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形势相结合,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实现效率与权益的双赢。但是同时起诉便宜原则的应用势必会使检察机关起诉和不起诉权的行使范围在无形中扩大,对其进行限制,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笔者通过研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在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的同时,对我国整体的起诉制度做出有益的贡献。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起诉制约机制,及具有混合特点的日本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精华,以期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不足;第三章分析我国现在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度解剖问题之所在,为解决问题提供必备的基础;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制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