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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也面临着诸如环境破坏、资源枯竭、利益纠纷以及信用危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我国兴起并广泛传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发展为一种潮流,且推广到实际行为中,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以下行文部分国有企业用国企代替)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它应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做出表率。鉴于此,开展国企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研究,对它本身和国家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逐步走向成熟,但我国才刚刚开始。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参与和调控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国企的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基于其性质和功能的特殊性,它的社会责任包含了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两个方面,兼顾营利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国企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不能超越本身的限度,要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必要性,马克思通过对资本生产的非持续性、非人性化、非合法化的批判,揭示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立场;西方国家的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都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国企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自身的本质属性,还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我国没有关于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单一,形式单调。基于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成功经验,培育国企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机制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最终构建一套契合我国国情并与国企社会责任相匹配的多元规制。马克思批判性的表达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企业的发展要在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的实现。在研究中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国企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了社会责任专门立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