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宝墩遗址古地理变迁的初步研究

被引量 : 12次 | 上传用户:QIAOKAIIOR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江流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而号称“天府之国”的川西平原更是孕育出高度发达的古代文明。1995年以来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成都平原先后发现了多处距今四五千年的史前城址群。这些古城之中以新津宝墩遗址的面积最大,文化内涵最丰富、最具代表性,因此,考古学家将这一古城址群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为“宝墩文化”。宝墩遗址的发现对于长江流域古代文明起源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宝墩遗址的研究已经取得诸多成果,但宝墩遗址的古环境研究刚刚起步。为了进一步考察宝墩文化来源、生业形态、聚落结构与聚落变迁、人地关系、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同时也是为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第三阶段课题作前期调查研究,自2009年11月开始,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组织考古人员再次对宝墩遗址进行试掘和田野调查。本文以宝墩遗址所在时代的地层及其遗存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大量钻探资料、野外调查和发掘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沉积学角度对遗址区进行古河道、沉积环境分析、地层划分等方面的研究,以了解宝墩遗址的古地理特征,进而分析古地理的变迁与聚落布局和遗址兴废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识:(1)结合宝墩遗址区的古河道地面调查和钻探资料来看,遗址区古河道众多。对古河道进行探沟解剖分析,从探沟剖面可以看出古河道经历了三次明显发育过程,根据考古年代学判断,三次河流发育过程分别对应宝墩文化晚期、西汉时期,东汉时期。三次河流发育过程使得古河道由大到小,最后演变成湖沼。(2)通过对探沟沉积剖面的粒度和磁化率等实验室分析,第一次河流发育过程的二元结构较为明显,下部砾石层,中上部为细砂和粉砂沉积物,符合洪水沉积物的特点。另外,在探方剖面也发现有洪水沉积物的典型特征,河道底部发现有被水流冲垮的树干和树叶,这是宝墩遗址曾有洪水存在的直接证据。(3)利用遗址区的钻探资料和古河道调查成果,结合对探沟剖面的沉积学特征的认识,对宝墩遗址的沉积环境进行了分析,并绘制出遗址区沉积相图,为遗址区的进一步考古发掘提供了重要依据。(4)从古气候角度来说,全新世中后期5200a.B.P前后和4000a.B.P前后的两次全球性降温事件对岷江上游新石器文化由盛到衰和宝墩文化的开始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地形地貌角度来说,宝墩古城在选址上充分利用了当地的地形地貌,遵循了靠近水源,但又不易受洪水影响的原则。(5)宝墩遗址所在地区除了受到灾变气候影响易发突发性洪水之外,新津地区坡降较低,处于几大河流的汇集处,相较成都平原其它古城址,宝墩古城更易受到洪水的侵袭。宝墩遗址探沟的沉积学分析以及遗址区古河道的调查提供了宝墩文化时期城址存在洪水的直接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古洪水对宝墩古城有着重要的影响。(6)遗址区无文化层无遗物的地层堆积的分布区域与遗址的自然地势和洪水的冲刷有一定关系;遗址区湖沼相分布集中区域与有宝墩遗存的分布区域基本吻合,说明湖沼相沉积区域与宝墩先民的生活较为密切,推断可能与当时居民用水有关系。
其他文献
<正>尽管今天我们把美国行为艺术家阿布拉莫维奇(Marina Abramovic)称为"行为艺术之母",但究竟谁是行为艺术最初的祖先,很难有一个公论。如果千年以前庄子不写下"尾生与女子
张家界旅游通过聚集机制——旅游资源禀赋及特色、政策驱动、产业结构升级、城市旅游基础设施和扩散机制——城市生产要素外溢和相对落后产业外迁,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同时,
在设计中考虑消费者的情感诉求是产品创新设计的重要发展趋势.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论述了情感化设计的概念,重点分析了情感化设计中的感性工学理论、三层次理论和情
采用自行设计的自激脉冲空化射流喷嘴和试验测试系统进行了一系列低压大流量空化射流试验,得到了一组喷嘴结构参数,使得喷嘴在入口压力为0.95~1.13 MPa时能产生较为明显的脉
虽然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我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却面对着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何这些政策和资金难以惠及广大中小企业,怎样才能使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将更依赖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中最活跃的部分。技术创新需要资金长
本文在前人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并结合认知语言学的观点对“一向”和“向来”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既有很多相同之处,也有很多细微的差别,具体差别如
金融作为解决经济社会生产活动中不确定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提供金融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低碳产业发展、低碳技术研发都离不开金融部门
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的限制性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中,是影响合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寥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