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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解纷程序中意义重大。首先,其在实现权利人的搜集证据权,从而达致公正审判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次,它对纠纷的裁判外解决具有积极效应。当前,我国已确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但是,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内容的落后,该制度自制定之初就遭受众多非难,且不能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我国理论界虽有研究,但仍有遗憾。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在对域外诉前证据保全立法评介的基础上,结合本文调研资料,提出当前我国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缺陷,本文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出粗略构想。以期达到理想的社会需要。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概念、特点、性质,着重分析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本文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定性为对证据的搜集方法。对于该制度的功能,认为其除具有保全和固定证据功能外,还具有确定事物性状、证据开示和促成裁判外纠纷解决的功效。第二部分为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运行状况的分析,得出对该制度的初步评价,认为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保全主体单一、条件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保障缺失等几个方面。第三部分为域外大陆法系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介评。该部分主要就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相关规定,将研究视域框定在对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管辖、申请条件、裁定、保全方式、程序保障、证据结果与和解的应用等几个方面。进而就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对我国完善该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首先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遵循的规则,其次就该制度的条件的启动、事项的申请、增设紧急管辖、被保全证据的效力、引导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