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大陆地区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方面也出现了深刻地变化。经济社会转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为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生存的沃土。重庆“打黑除恶”行动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打黑行动的序幕,也反映出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尽管该种类型犯罪问题早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关于其中的重点与难点即如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界定的看法却莫衷一是。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直接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和任务。因此,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普遍意识到正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我们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意义之重大。本文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论证方法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以重庆“打黑除恶”为视角来进行分析,力求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所突破和创新,以期待今后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认定的标准更为科学与完善,并能够对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简单概述。因为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均是基于特定方面的原因而产生,所以只有把握了它的历史来源和发展趋势,认清它的本质之后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其自然也不例外。笔者主张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沿革和性质两方面来对其进行概述,进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萌芽、发展及新的趋势予以历史地考察。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社会有关涉黑犯罪界定的状况所开展的研究。主要是对意大利、美国、日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等典型的国家及地区的涉黑犯罪界定情况进行的横向考察。通过对中外各国及地区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望对认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三部分是通过结合重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表现出的一系列新特征,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个特征方面着手进行科学的界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伞”只是构成本罪的选择要件,而“非法控制”则从本质上揭露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与主流社会相抗衡的、有相当控制力的反社会性质的组织。本文第四部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与其相关的犯罪进行的区分。具体而言,是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传统的黑社会犯罪、“恶势力”类型的犯罪、集团类型的犯罪、恐怖组织类型的犯罪相比较,从而有利于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更为准确的界定和更合理、有效地开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