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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深刻的影响到传统的法律体制甚至法律思维方式,突显出很多难题,其中最活跃的当属网络侵权,已使解决此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迫在眉睫。
网络侵权就是借助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其表现形式多为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如侵害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若放任网络侵权行为,势必会严重伤害社会秩序,正如英美法系的古老法谚所说,“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就无可避免的引发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即由哪所法院进行管辖。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不同,决定了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不能直接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在努力。
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站在国内法立场,可当作法律处理涉网案件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法角度,可说是为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奠定基础;在国际私法层面,则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或基础。因网络极易引发的涉外侵权纠纷,且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规则更复杂,更具代表性,所以文章着力于讨论涉外侵权管辖的确定问题,主要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引论一系列判例,分四部分展开对网络引发的涉外侵权案件管辖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第一章介绍并分析传统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理论,对当事人住所、国籍,诉讼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传统管辖依据逐一进行分析,阐述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为后文作理论铺垫。
第二章主要就传统管辖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上所面临的困难展开讨论。网络空间自身的特性,冲击了传统管辖规则的地域性基础,造成传统管辖规则很难直接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三章在前一章基础上展开,对国际社会出现的应对措施进行考察。对新的法学理论,以及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考察其中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掘有借鉴意义的内容。
第四章围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述,在分析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理论和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主要阐述有关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一些思考,提出要坚持侵权行为地管辖为主的管辖原则;冲破“原就被”理论的制约,把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依据;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协议管辖法律效力;在尊重主权的前提下开展与别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