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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是指高层或多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实际居住人从高楼内抛掷物品造成无辜的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而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近年来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人为悲剧和社会问题,也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责任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侵权问题是现代侵权法立法中的一个新问题,同时也是较难应对的司法现实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指引,由于相关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立法时间较短,很多现实案例可能更具复杂性,所以在司法应对方面仍有不少问题难以通过该条款进行合理解决。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本论文第一章为绪论,简述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概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等。城市化的进程促成了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高空抛物损害人身、侵害财产的事件数见不鲜,高空抛掷物侵权已然成为生活中的安全隐患。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实务界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掷物侵权问题的审理和判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国外成文法国家对此类侵权案件多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立法主要涉及建筑物侵权。第二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立法建议上进行理论解读,区分出责任人明确的高空抛物侵权和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指出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进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中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来研究和探讨,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很难界定具体的加害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体现了公平责任,发挥了侵权法的社会功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缺陷之处,比如抛掷物与坠落物统一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补偿范围过于宽泛等。这些是本篇论文研究的重点。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国内外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立法和案例,进而比较得出我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立法的优越性和不足之处。罗马共和国规定了“落下物或投掷物诉权”,近现代大陆法系对建筑物本身或者附属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此类侵权案件的判例大多采用的是事实自证规则。由此,不明责任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域外立法大致归纳如下: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平均分担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事实自证”的原则,加害人不明时可以进行适当推定,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第四章,针对第87条的不足和缺陷之处,笔者提出了完善立法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建议,并提出了建立更全面和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想法。笔者认为应该更进一步完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致害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在立法中加入追偿权的条款等。建立起一个体系完整的社会化分管机制,把责任保险制度纳入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出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司法解释等,妥善的解决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