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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一种以转移所有权为手段,达成信用授受目的的非典型担保制度。该制度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均得到认可,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受融资需求的驱动,近年来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采用让与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如以房屋买卖作为担保,以汽车买卖作为担保,及以股权转让作为担保。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让与担保没有统一认识,相似的案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有损司法威信。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将让与担保以成文形式归入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也无需如此。但是我们需要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解释论的基础上,为让与担保找到合理的出路。因此,本文在分析让与担保概念特征、法律构成的基础上,论证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找到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其他典型担保方式的契合点,对应当如何设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和如何认定其效力提出自己的意见。引言部分从让与担保在我国学界关注度、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三个方面介绍了让与担保在我国的基本情况。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让与担保制度的廓清。该部分从概念入手,结合现有的学者对让与担保的界定,归纳特征,介绍何为让与担保;其次介绍法律构成,也就让与担保的属性,大致可以分为所有权说和担保权说两大阵营,本文赞成所有权说;再次,让与担保制度发展至今,经常被学者拿来与虚伪意思表示、流担保禁止以及物权法定原则比较,本文就这三者分别与让与担保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让与担保不存在以上影响效力的因素,并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对比,论证让与担保存在必要性。第二部分是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设定。让与担保法律行为实质上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论证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设立让与担保关系的法律行为有效;然后进一步讨论设立行为中的合同形式、当事人和标的范围的要求。第三部分是让与担保效力探究。理论须被运用于实践,该部分讨论了让与担保关系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的效力问题。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来讨论,对内效力是指法律关系内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效力是与前者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观点,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让与担保的适用客体不包括不动产;在目前的法律现状中,让与担保制度没有被编入成文法的空间,但是应当承认让与担保制度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存在,形成统一认识,使实践中该类案件得到统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