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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中国思想文化中最重要的文化要素之一,也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石。它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思想领域,是各种政治思想、社会思想、伦理思想、经济思想的重要文化支点。唐代是诚信思想极大发展的时代,是中国传统诚信思想自身发展的重要阶段。唐代政治家提倡诚信为国之本,“君之所保,惟在于诚信”,“信为国本,百姓所归”,“导人之方,先务推以诚信”,“号令不信,则民不知所从”,“人之所以为贵者,以其有信有礼,国之所以能强者,亦云惟信与义”。这些都发展了政治诚信理论。唐代思想家和文人学士也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家的诚信思想,韩愈将“信”视为人的本性,李翱发展了儒家关于“诚”的学说,并将之推向天人合一的境界。柳宗元认为“信,政之常,不可须臾去之也。”陆贽则发展了儒家“人之所助者信”的思想,提出“守诚于中,然后俾众无惑;存信于己,可以教人不欺。唯信与诚,有补无失。一不诚则心莫之保,一不信则言莫之行。”这些论述是对传统诚信思想的发展和深化。唐代政治家、思想家还从为政以诚、君臣互信、诚信为人等诸多方面对儒家的诚信伦理作了阐发。唐代还是一个诚信政治较好实施的时期。唐代社会诚信与唐代德政紧密相连,是唐代“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政治活动主体也努力践诺诚信之道,从唐王朝的开国皇帝李渊在建唐时注意公信力的培植,到唐太宗李世民以“大信行于天下”;再到武则天的“君臣不信则国政不安”,以信治国成为一种传统,也使诚信从一种道德规范,上升为一种政治信仰。唐代监察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诚信实施的保证,监察制度中尤以纳谏制度与诚信关系极大,帝王纳谏,体现出为政之诚心,谏官勇于进谏也体现了官员诚实守信的气节和为官之节操。与监察制度不同,唐代的法律制度则是对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现象的强制制裁。唐代“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出现,与唐太宗、唐玄宗朝君臣恪守诚信之道是分不开的。唐代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经济关系中存在的诚信伦理道德的促进因素有关,诚信道德在唐代的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唐代经济生活中的诚信主要存在于经济法和商业领域。它既是一种伦理理念,也是一种商业道德,它还是唐代经济运行的伦理秩序。在唐代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这种诚信,一方面,靠人们自觉地去奉行、遵守;一方面,靠制度来维系。唐代的契约文书既是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法律裁定的依据,也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买卖双方讲诚守信的一种形式。契约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诚信制度。唐代契约文书的大量存在,说明契约关系已经深入到唐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买卖双方都依赖的诚信约束体制,在唐人的经济生活中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唐代典当制度也很发达,典权设立是一要式契约行为,它的存在需要诚信来维系,如果没有基本的诚信,“典”与“当”的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唐代“飞钱”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伊始就须诚信来维系,尤其是依赖官府的诚信而存在,飞钱就是一种信用制度。唐时还有“寄附铺”受寄他人财物,有“柜坊”专为保管钱币。寄附铺与柜坊的运行也必须以诚信为基础。唐代的婚姻契约形式也是一种诚信行为的表现。唐代商业领域普遍存在着诚信关系和诚信现象,唐代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唐律对器物制作和贩卖不得有诈的种种规定,以及评估物价要公平等都是诚信规则的体现,唐朝政府在维护这种关系中起到了监督和强制作用。唐代商人经商也能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是唐代商业运转的重要原则。以文化和思想的传承与创新为己任的唐代士大夫,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士人对诚信之德的阐释。他们不仅自觉地将诚信视为士大夫必备的道德操守,并将其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唐代士大夫诚信为官、诚信交友现象比较普遍。诚信也成为对有政绩和具备此品德的文人士大夫的一种肯定和褒奖,无诚信则为士林所耻笑,诚信在唐代士大夫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士大夫群体对诚信的关注和践履,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推动和示范表率作用。唐代还将诚信原则运用到民族关系之中。“以诚信驭夷狄”成为唐人的一种思想意识,以信臣御边是唐朝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亲、结盟以示信是唐人处理民族关系的主要形式。唐朝以诚信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是对诚信作用的进一步扩展。唐代社会对诚信的践诺,是社会稳定、政治清明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唐朝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并走向强盛的保证。唐代社会诚信思想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与中国传统的治世思想,与唐代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要求,与唐代统治者的个人素质都有着密切关系,这也造就了唐代诚信的时代特质:政治诚信突出,经济诚信彰显,民族诚信凸现,社会诚信风气浓厚。唐代社会诚信现象的出现,既是时代和社会提倡的结果,又是人性善的张扬。唐代社会诚信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唐人对于传统诚信伦理道德所做出的文化选择,对于我们今天的道德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