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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是西方哲学史上极为重要的命题,它起源于古希腊,最初的含义是对话、论辩,目的在于发现真理,达致至善。到了德国古典哲学时期,康德、黑格尔再一次将他们的眼光投向了辩证法。恩格斯的法哲学辩证法思想来源于西方的法哲学理论传统中,深深植根于他对社会现实的密切关注,表现在他与各种学说的论战中。恩格斯深受古希腊与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思想的影响,空想社会主义者、资产阶级一些启蒙思想家的法哲学辩证法思想,都是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形成的思想渊源。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的发展,不是平直进行的,而是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曲折过程。正因为这样,如何划分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发展的不同阶段,是揭示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规律与特点的前提。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的演进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他始终把运用法哲学辩证法分析法的现象置于宏观的社会中,始终关注着现实中的法,最终完成了其法学世界观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转变,因此恩格斯的法哲学辩证法既是唯物的又是辩证的,这是他的法哲学辩证法区别于德国古典哲学和其他先前思想家的地方。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界分哲学与科学关注的领域,使哲学的意义更加突出。绝对对立的思维方式曾在材料的把握上、在细节的把握上都远远超过了古希腊时代,也奠定了各种学科诞生的基础。但是这种对立的思维模式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当被绝对化了的时候,它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思想禁锢,也必然会逐渐消失。现代学科的发展表明辩证的综合也越来越必要了。对立统一既能成为客观辩证法的载体,同时也能成为主观辩证法的表现。工人阶级的斗争实践决定科学社会主义诞生的必然,也必然使辩证法成为工人阶级有力的理论武器。恩格斯非常强调把辩证法建立在真正的现实联系上,注重考查社会的总体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法的现象。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具有科学性、实践性、批判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规律与范畴是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的具体内容。恩格斯利用大量的现有的材料,有力地证明了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都是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中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们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的规律。恩格斯对历史合力论的论述深刻体现了法的发展的辩证法。在历史合力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黑格尔辩证法、康德认识论、傅立叶的劳动理论等众多的思想精华以及它们对法哲学的影响。它无疑对认识法的现象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恩格斯还指出,法哲学的范畴之间的绝对对立也在逐渐消失,他着重探讨了法的现实与概念、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内容与形式三组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恩格斯还运用法哲学辩证法批判、揭露剥削阶级法律的虚伪和残酷,指出在剥削阶级的统治下,法律并非正义、理性、平等的化身,也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更不是绝对永恒的。恩格斯给我们留下的法哲学辩证法不是一个僵死的教条体系,而是一种科学的法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重视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意义,必须回到恩格斯的著作文本,考察它产生的历史过程,按照恩格斯法哲学思想本来面目,从整体的角度阐述它的基本理论和精神实质,乃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理论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