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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限冲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我国常见解决方法是调整行政执法手段和设立综合执法的主体来避免冲突。城管最早的出现,也是为了解决上世纪90年代,行政执法主体在权限上的重叠、冲突而诞生的,而调整执法手段和执法主体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权限冲突问题。我国解决行政权限冲突的法律途径——行政系统内部裁处和“法律解释”途径都因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实行的程序规范而未发挥良好的作用,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执法权限冲突有严格的限制。在考察各国的行政权限冲突解决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形成执法权限冲突的特殊原因,从我国宪政体制对权力的配置入手,本论文试图探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究竟如何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联系与区别入手,简明的说明了本文的探讨对象——行政执法权限的含义与特征。接着叙述了目前行政执法权限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行政执法权限产生的背后原因以及解决权限冲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解决权限冲突的四类途径,着重阐述了传统上通过改变执法手段,调整执法主体来避免权限冲突的方法,以及行政协调和由法院报国务院裁决的情形。在对我国现行解决途径的简介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技术层面探讨了现行各种途径存在的弊端。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西方国家解决行政执法权限冲突的途径,分析了各国的宪政“分权”设计上的不同,给各国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解决途径带来的深刻影响,试图从权力配置对解决途径作用的考察,能对我国解决行政权限冲突有借鉴意义。本文的第四部分则是立足于我国的现行权力配置状况,对解决行政权限冲突的预防机制和裁决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在阐述预防机制中,从行使行政权的界限出发,确立职权法定原则,针对产生权限冲突的原因,主张减少法律冲突,对行政主体的设置增加原则性的规范。在裁处机制中,在考察“分权”这一基础上,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现行状况,主张在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限冲突应持必要而谨慎的态度,同时,从主体、方式、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解决行政执法权限冲突的完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