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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实施,它强制性的要求妇女只能生育一胎。这就导致了单一性,同时也就伴随着脆弱性,从而带来各种社会风险的存在。在我们的社会大家庭中存在着这样一群特殊的父母,因为独生子女的过早离世使他们被称为失独者。遭遇了唯一精神支撑的独生子女去世这一沉重的打击,这些失独者也会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他们的日常生活能否得到保障,他们的晚年如何渡过……这些都需要我国建立相关的制度予以救助。目前关于失独者的研究多见于新闻报道,相关学术研究较少。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文章探讨的是失独者的生存现状或是社会应该给予的社会保障。没有对失独者社会救助具体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 笔者围绕“我国失独者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将正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对失独者的社会救助基础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对其内涵、外延及其成因进行整体的把握。在失独者的内涵界定清楚后,为准确的界定外延使用了分类法,按照四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导致失独原因、失独者婚姻状态、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的类型、失独后是否具备再次生育可能。为具体制度的构建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探讨了在我国构建失独者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从三个不同的主体角度:失独者、国家、社会进行必要性的阐述。对于失独者来说他们需要社会救助,对于国家与社会来说对失独者进行社会救助是履行他们的职责。同时,依据我国的法治环境、现实基础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都为构建失独者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行性。 第三部分:对我国失独者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体系出发,我国失独者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从履行社会救助的主体出发,职责分工不明,是否由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作为承办部门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从救助资金出发,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不合理、救助标准偏低且执行不到位;从救助制度出发,缺乏相对应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救助制度。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失独者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可持续生计”和“助人自助”为基本原则;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牵头部门,明确责任主体;以社会抚养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保障救助水平;在建立专项救助制度中,主要针对心理救助制度、帮扶制度、疏导制度、退出制度,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 总之,失独者作为计划生育的产物,他们承担了时代赋予他们的风险,应尽快出台对于失独者的社会救助制度,将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团结社会的力量,给予失独者救助,驱散失独者心中的“阴霾”,使他们得以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