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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十世纪国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引起的美国次贷危机就将世界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因而,有效识别和防范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的概念,并以制度变迁中的制度滞后理论为依据,将其划分为传统风险和新风险两种研究范式。 在法律能够为资产证券化运行提供有效指引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因自身行为偏离法律目标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是一种违法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市场不完备和资产证券化参与人有限理性而产生的破产隔离机制的风险。由于此类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较早阶段,且理论和实务界对此也有比较多的关注,故本文将之称为资产证券化传统法律风险。对此类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加强证券化参与主体法律意识,以及规范证券化参与主体对法律意见执行的方法予以实现。 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资产证券化传统法律风险研究的不足。完美的计量模型和无数判例演进出的交易结构并没能防范资产证券化运行的负面性,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呈现出明显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表现为因法律滞后严重超出金融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容忍范围,无法为资产证券化运行提供有效指引,进而对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由于这类法律风险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较晚,通过次贷危机的爆发才开始凸显并为人们广泛关注,属于资产证券化研究领域的新生事物,故本文将其称为资产证券化新法律风险。相较于传统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新法律风险呈现出从交易结构到法治理念、从法律的形式要求到法治的实质要求的转变。评级风险、道德风险和监管风险是其全新的表现形式。 源于金融市场的巨大外部性和证券化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新风险所产生的破坏力可谓空前,并且这种破坏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修复,需要政府运用“有形之手”予以规制。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对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合理配置,防范利益冲突和“脱法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须将法律的弹性化机制引入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治理,通过法律解释、立法和执法的交互作用、司法中的利益平衡、以及道德、政策等对法律补充,实现法律确定性与法律完备性的统一。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正处于转轨期的特殊国情,普遍存在社会诚信理念缺失和法治的不彰,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传统法律风险和新法律风险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交织,以新法律风险表现尤为突出。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的治理具有自身特的特殊性。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水平较低,规制的过程中需将审慎监管与培育制度创新的理念相结合。与此同时,在公有制框架内,没有天然的利益主体,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各种角色都是法律模拟的,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角色错位。因此,需建立激励相容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并将问责制引入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的治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