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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法学领域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被赋予了在我国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中调解各种利益的基本价值准则的地位。然而无论在宪法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层面,都没有指出“公共利益”的明确概念和适用范围,这使得现实中真正的“公共利益”和虚假的“公共利益”都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得以实现。学界为此做了很多工作,大量研究公共利益的文献层出不穷。但由于所关注的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大相径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学界没有给出统一的比较清晰完整的说法,也使得关于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缺少理论支撑。法律概念作为构成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与否直接影响着涉及此概念的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否体现立法者的意志,从而形成一种明确的社会预期,真正起到规范公民行为、调控社会矛盾的作用。目前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分析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内容列举等,以求在法律条文中归纳出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另一种是试图论述公共利益的主体归属问题,来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公共利益被滥用的实际问题。然而这两种研究思路都没有体现出我国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公共利益自身存在的利益多样性使得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存在理论不足之处。法学即应研究法的形式,包括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也应研究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其实公共利益并非是一个模糊化的概念,因为它是动态的,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地域所体现出不同的内涵,所以很多人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界定的,在概念上是很难把握的。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加以认识:其一,在抽象性上,它是不确定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但它必须是一国之内全部人民的共有利益,有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之分,也有当前受益者和长远受益者的区分。无论进行何种区分,它的受益主体必须要体现出整体性;其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以具体实践的操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同的公共利益因其受益主体范围不同,所体现的特殊性自然不同,因而要以与公共利益相似的概念以替代之,如国防建设的需要的公共利益可以以国家利益代替、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以社会利益代替。这样的区分有利于认清不同利益的界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再在其中加以程序规制,便可有效的限制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假公济私、牟取私利的行为。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以语义分析、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研究,主要内容为:论述了我国的公共利益观与西方公共利益观念的差异化,我国的公共利益观必须体现我国的特有国情,在立法界定上不但要穷尽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还要在司法解释中区分出分属于国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公共利益,对于不同的公共利益要以界定主体、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借此来限制地方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上的强势地位做到真正的对我国公共利益的维护,解决目前社会的利益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