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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既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带来了各种危险与损害。人类认识能力有限,很难对某些影响造成的后果给出确定的科学结论,导致存在着许多潜在的环境风险。传统的预防原则过分依赖于确定的科学证据,较多考虑环境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之间的经济因素,欠缺考虑这两者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利益,所以面对愈发复杂的环境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新的环境法指导思想,它的基本理念是支持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秉持“安全比后悔好的”价值观,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环境风险危害的发生。在立法层面,欧盟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受到了德国相关立法和国际层面相关立法的影响,其立法主要规定于欧盟基本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委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公报》中,风险预防原则在欧盟环境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随着立法完善逐步确立起来。在司法层面,欧洲法院作为主体,经历了对风险预防原则下相关理念的最初司法认同、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早期司法塑造和近期判例法中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三个阶段,通过司法判决阐明了欧洲法院不同时期对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的不同态度。在现实应用层面,欧盟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非局限于环保领域,有较广的适用范围。因其采取谨慎的预防态度,被一些国家认作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虚伪外衣”,引发贸易冲突。风险预防原则在欧盟的适用具有一些特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具体范围内的社会文化及背景。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导致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争论不休。风险预防原则的实际适用困难主要来自于自身的一些因素和国际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要通过对风险预防原则三个基本要素,科学不确定性、风险门槛界限、措施适当性进行分析,并利用审议构成理论对风险预防原则运行下的行政宪政框架进行完善,才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未来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