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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法制度中的特例,著作权法上专门的人身权制度使得著作权法区别于物权法、债权法等传统的民法,而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可能性又模糊了这一界限,其本身仍然表现出一种区别于传统精神权利的特征。本文就是针对这一困惑,针对民法中的人格权、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试图厘清两者的关系。同时,针对著作人身权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中可否进行交易的理论困境,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一般人格权与著作人身权的对比,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虽然都涉及精神人格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可以归结为:著作人身权是与作品相联系的。另外,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有时著作人身权需要结合著作财产权才能实现,如发表权与复制权、发行权结合行使;而一般人身权与财产权却没有这种关系。第二部分将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公约的一般人格权与著作人身权的梳理,明确不同法系针对一般人格权与著作人身权的差异,在法理以及立法技术上的处理。第三部分针对著作权法自身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比一般的物权中财产权与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不同。创作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创作的作品作为作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归劳动者所有。同时,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脱离了作者,与民法中的物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民法基本理论从来没有发展或者试图创造出物权人身权、债权人身权,本部分这对这一问题,试图明确为什么物权法没有物权人身权,债法上没有债权人身权,而偏偏著作权法上产生了著作人身权。第四部分在版权市场中讨论著作人身权,还是基于人身权的不可让与性与财产权的流转性之间的矛盾,以及主张版权法为财产法的学者的担忧,即著作人身权的存在是否影响了越来越繁荣的版权市场的交易的进行或合作方式的多元化,面对版权市场的发展,著作人身权制度应当如何进行积极的反应。第五部分应对目前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环境对传统著作人身权的冲击,以及在数字环境中,探讨著作人身权的放弃与保护。第六部分以及第七部分通过前述部分的总结与分析,试图提出关于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思考以及未来著作权发展的可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