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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体”,一言以蔽之是“代他人或他物立言”。“代言体”诗歌,就是代替他人(或他物或自己)言说他们或者自己的思想或意图而创作出来的诗歌,多是男性揣摩女人的心理,假托女人的身份,模拟女人的口吻来进行艺术创作,有部分是女性创作的;其题目也多出现“代作”、“代答”、“代赠”、“代”等字眼。“代言体”诗歌,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之中;萌芽于先秦时期,屈原的《离骚》、《九歌》为这一时期的典范之作;发展于两汉时期,三曹父子中的曹丕,也有许多“代言体”诗歌作品;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代言体诗歌愈加成熟,古诗十九首是这一时期的代表;到唐朝达到了其发展的巅峰。初盛唐“代言体”诗歌不仅作品数量多质量上乘,其作家群体也遍布各个阶层,从帝王妃子公主到上层士人乃至一般人,其“代言体”诗歌多有不同的风格面貌。“代言体”诗歌作品中,除大部分是男性作家模拟女性口吻创作的表达自己某种情感或者政治意图的诗歌之外,也有女性创作的用来感伤身世或规劝广大女性的诗歌。此外“代言体”诗歌,也是区别于初盛唐的其他任何一种风格的诗体。它不仅在遣词用句中有其独特之处,在表达方式和角度方面也常是“代”他人言或“代”自己言。“代言体”诗歌的在修辞方面多运用比兴、夸张、借代等修辞手法,来使诗歌表情达意更显感情真挚、扣人心弦。“代言体”诗歌中也多借用典故来深化主题,化用经典暗含珠玑,让诗人难以言说的情感得以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