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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以未来债权进行融资已成为趋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已得到认可。未来债权指的是从基础关系中产生的、能够在未来以稳定现金流为支撑的、可独立转让的金钱债权。实务中签订的未来债权让与协议多将让与标的记载为应收账款,而非未来债权这一概念,但“应收账款”属于会计术语,在法语境下对其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未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本质上应由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制度进行调整。
未来债权的让与要兼顾效益和安全,因此有必要限定未来债权可让与的范围,强化标的债权的可识别性,强调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未来债权让与之对内效力中,生效时点关系到债权的归属,结合事前处分理论,即无权处分行为于事后经过补正可产生有权处分之效果那么未来债权让与中预先对债权的处分也应当是有效的,则未来债权实际产生(或生效)时,出让人的处分行为生效且发生溯及效力,溯及至未来债权让与协议成立时,使债权让与协议成立时即生效,最符合未来债权让与保护第一受让人利益的立场。未来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的客观分离状态使得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出让人对基础债权的妥善经营,此时会涉及受让人是否享有对未来债权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未来债权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应移转。由于受让人不能直接管理标的债权只能高度依赖未来债权让与协议,因此有必要以客观方式对未来债权让与协议的内容加以固定,对债权让与当事人及债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公开。
对外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其他受让人的对抗效力。我国法上债权让与以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多有学者讨论未来债权的不同类型在取得方式上的差异,本文认为,债权取得方式上的差异并不能影响债权作为财产进行流通的效力,因此对债务人的通知在不同的未来债权让与类型中,即使具体方式不同也不应当在效果上产生差异。“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不仅关涉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在遭遇多重让与时也会涉。理论上让与优先规则最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实践中如果已经对债务人进行有效通知,司法机关又多以此作为判定优先权人的标准,存在理论与实践不匹配之嫌。且上述两种规则都不具有客观性,易引发道德危机。因此综合考量登记优先规则最利于债权让与之发展。
债权登记在域外已有一定的实践,对我国债权让与之发展有很强的启示意义。作为债权让与对外彰显的方式,债权流转的公开是潜在受让人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情况、交易内容之真实性的有效途径,债权让与协议登记备案是防范债权多重让与中优先权纠纷的有效手段。债权登记的法理基础及相关经验都说明债权让与登记在我国的可适性。因此文章尝试从债权让与登记的可行性、登记之基本功能两个角度说明债权登记对破解未来债权让与效力之困境的作用。在辨明登记不影响通知的效力、登记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协调债权让与登记与债权质押关系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依托,从登记机关、登记主体、登记范围三个方面尝试构建债权让与登记规则以实现债权登记的本土化。将债权登记作为实现未来债权让与之应然效力的保护屏障,实现债权让与基本情况、利益归属的公开,保护第一受让人之地位,实现对其他受让人的对抗效力,增强未来债权让与的安全性,满足中小企业以未来债权进行融资之需要。
未来债权的让与要兼顾效益和安全,因此有必要限定未来债权可让与的范围,强化标的债权的可识别性,强调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未来债权让与之对内效力中,生效时点关系到债权的归属,结合事前处分理论,即无权处分行为于事后经过补正可产生有权处分之效果那么未来债权让与中预先对债权的处分也应当是有效的,则未来债权实际产生(或生效)时,出让人的处分行为生效且发生溯及效力,溯及至未来债权让与协议成立时,使债权让与协议成立时即生效,最符合未来债权让与保护第一受让人利益的立场。未来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的客观分离状态使得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出让人对基础债权的妥善经营,此时会涉及受让人是否享有对未来债权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未来债权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应移转。由于受让人不能直接管理标的债权只能高度依赖未来债权让与协议,因此有必要以客观方式对未来债权让与协议的内容加以固定,对债权让与当事人及债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公开。
对外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其他受让人的对抗效力。我国法上债权让与以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多有学者讨论未来债权的不同类型在取得方式上的差异,本文认为,债权取得方式上的差异并不能影响债权作为财产进行流通的效力,因此对债务人的通知在不同的未来债权让与类型中,即使具体方式不同也不应当在效果上产生差异。“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不仅关涉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在遭遇多重让与时也会涉。理论上让与优先规则最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实践中如果已经对债务人进行有效通知,司法机关又多以此作为判定优先权人的标准,存在理论与实践不匹配之嫌。且上述两种规则都不具有客观性,易引发道德危机。因此综合考量登记优先规则最利于债权让与之发展。
债权登记在域外已有一定的实践,对我国债权让与之发展有很强的启示意义。作为债权让与对外彰显的方式,债权流转的公开是潜在受让人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情况、交易内容之真实性的有效途径,债权让与协议登记备案是防范债权多重让与中优先权纠纷的有效手段。债权登记的法理基础及相关经验都说明债权让与登记在我国的可适性。因此文章尝试从债权让与登记的可行性、登记之基本功能两个角度说明债权登记对破解未来债权让与效力之困境的作用。在辨明登记不影响通知的效力、登记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协调债权让与登记与债权质押关系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依托,从登记机关、登记主体、登记范围三个方面尝试构建债权让与登记规则以实现债权登记的本土化。将债权登记作为实现未来债权让与之应然效力的保护屏障,实现债权让与基本情况、利益归属的公开,保护第一受让人之地位,实现对其他受让人的对抗效力,增强未来债权让与的安全性,满足中小企业以未来债权进行融资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