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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代孕的规定是卫生部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其中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阶段我国关于代孕的态度是相当明确的,即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但是,这仅仅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对于代孕的态度,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对象仅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效力层级比较低,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代孕犯罪的刑事条款。自从代孕技术诞生之日起,关于它的争议就不绝于耳。代孕在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彻底颠覆了人类数千年来的传统生殖方式,全面突破了“分娩者母”的伦理原则,严重挑战了人类生命伦理秩序,完全背离了人类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给人类带来了相当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麻烦和困扰。纵观外国关于代孕的立法,有的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并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的禁止商业性代孕,但允许非商业性的代孕;有的原来禁止,近年来适当放宽了。而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民间代孕现象越来越多,各种代孕中介机构不断出现,委托代孕方、代孕母亲和代孕中介商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日益激化,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法律方面的问题,严重的涉嫌犯罪,因此,亟待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在刑法中加入有关代孕犯罪的刑事条款。同样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代孕涉及的刑法问题的论文和专著也是凤毛麟角。基于此,本文试着分析代孕涉及的刑法问题,全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代孕的概念、种类入手,即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种,简单地说,就是代替不能生育或不适宜生育的人孕育子女。根据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是否有基因关系,可以分为妊娠代孕和基因代孕;根据代孕是否具有商业性,可以分为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紧接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代孕问题刑法化的必要性,从中揭示出代孕犯罪的内涵,再具体分析一下在现实生活中,在进行代孕活动的过程中,究竟会涉及到哪些现行刑法中的罪名。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关于代孕犯罪的立法思考,先把目光投向国外,介绍国外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代孕的立法现状,再反观我国代孕的立法现状,从而指出我国在代孕立法方面的欠缺与不足,最后总结出外国的代孕立法对我国的代孕刑事立法的启示以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