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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外国的优秀影视作品进入我国,广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与喜爱。在这一过程中,字幕组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字幕组将影视作品中非中文的对话等翻译成中文字幕,让原本大部分国人无法理解的外文作品迅速获得流动性,从而促进了外国影视作品在国内的迅速传播。但是,字幕组却也陷入了著作权法律困境。字幕组一方面侵犯影视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自己翻译的成果却也被他人盗用。 为了帮助字幕组走出法律困境,本文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层层递进,逐步分析。 第二章主要分析字幕组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要解决这一点,首先,要明确字幕组的定义与特征,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因为字幕组只是约定俗成的称谓,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次,分析字幕组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的要件,能否适用违法阻却事由。第二章主要为下两章打基础。 第三章主要研究:若字幕组翻译行为确属侵权,其侵权产生的翻译成果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关于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性质问题。关于这一点,有的国家主张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的主张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文立足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通过分析字幕组的侵权演绎作品符合“作品”定义,研究利益平衡理论,阐述侵权与创作并不矛盾,以此证明字幕组的侵权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章分析主张保护侵权演绎作品的国家中,两种典型的保护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还考察了其他的保护方法。具体到字幕组翻译成果的保护,本文根据著作权的权利内容逐一分析,结合利益平衡原则与实践,分析字幕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享有哪些权利,行使哪些权利需要限制,需要怎样的限制。 第五章,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为字幕组走出法律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