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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旁听制度是指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公民经过地方权力机关的批准,凭有效证件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整个过程,并提出相关的意见的活动。旁听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最早并不是出现在立法领域,而是在司法领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也开始对人大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庭审旁听制度开始引入到我国立法领域。然而,我国并未形成统一且明确的立法旁听制度。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一条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置旁听席。这是我国首次对公民旁听人大会议作了规定。随后,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下,各地纷纷出台旁听的规则。地方人大对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探索的基础上对公民旁听进行了规范化。比如,2000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2003年山东省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等。这些法规都对公民旁听的申请手续、旁听会议的范围、旁听资格、旁听人数、旁听经费问题和旁听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我国公民立法旁听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公民权利意识不强、限制公民旁听的条件太多等。公民旁听地方人大立法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公民旁听地方人大立法有利于促进权力机关政务公开,防止政务公开仅停留在表面,给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提高公民的积极性,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通过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也可以架起人大与公民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和沟通,扩宽公民参政和议政的渠道。同时,也能监督地方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本文除去引言、结束语、致谢,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地方立法及地方立法旁听制度的基本内涵,论述了地方立法旁听制度的特点,即利益平衡性、直接参与性、宣传性、程序法定性。同时,比较了地方立法旁听与立法听证、庭审旁听、中央立法旁听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地方人大立法旁听制度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和法律依据。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对于地方立法旁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旁听制度,对我国构建地方立法旁听提供借鉴并给予深刻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地方立法旁听制度的具体设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地方立法旁听制度必须遵循公正、民主、便民、效率原则;二是规定并扩大地方立法旁听的范围;三是明确规定旁听者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权利的模糊性;四是具体程序设计,如发布公告、确定旁听人员、反馈环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