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托业法律问题研究——中美受托人忠实义务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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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的伟大创造。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信托业已经在当今世界广泛传播,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并举的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 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是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的,对于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处分权利,这就隐含了一种较大的风险:受托人滥用其权利而谋求自身利益。为了解决此制度性风险,英美信托法发展了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该规范奉行严格的“单一利益原则”,要求受托人只能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禁止受托人自身利益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是信托制度的安全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被称为“信托受信法的核心原则”。受托人忠实义务是从事信托业务的主体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与行为规则,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是具有研究意义的。 起源于英国的信托业,在美国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与繁荣。美国信托业是今世界信托业发展的典范,具有发展速度快、产业规模大、信托产品丰富等特点。在美国信托业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基本上延续了严格的单一利益原则,禁止受托人谋取信托管理报酬以外的个人利益而少有例外。但21世纪之初的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在法律与学说上都出现了新的动向:一方面,2000年《统一信托法典》就单一利益原则规定了诸多例外;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出现了主张用“最大利益原则”来取代单一利益原则的新学说,并在当今的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发现,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的发展、变化与美国信托业的变迁是有着紧密联系的。 中国的信托业发展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至今仍然在为行业的定位问题而探索。随着《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最终确立了受托人忠实义务法律体系。但其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中国信托业发展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的不健全是相关联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但问题是:一方面,信托制度、信托业毕竟是英美法律体系的产物,制度的引进与完善必须建立在对国外产业发展、法律规范详细了解与研究的基础之上。而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对于英美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的研究甚少。 为此,本文主要依据美国法的规定与理论,研究了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的基本问题。详细总结、研究了美国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的基础内容、最新立法成果与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分析了美国信托业变迁与受托人忠实义务演进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总结了中国法关于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于两国的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进行了细致的比较,找出了中国法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之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中国法的受托人忠实义务规范应引入严格的单一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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