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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文简称《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不久,从当前《继承法》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时《继承法》的颁布与施行依法确立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原则,激发了公民作为自由主体的生产力与创造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经济上我国的个体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家庭结构的不断改变与缩小,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的逐步淡化;社会文化越来越开放,具有包容性。司法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出现适用上的局限性,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遗产的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当前社会背景下民众的现实需求。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近些年社会生活中多次出现的自然人通过和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自然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协商如何安排自己的扶养和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法律上应该认定这类契约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目前还是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很有必要值得我们研究。而国外流行的继承契约与这类契约又非常相似,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以及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提供的良好契机,笔者认为提出《继承法》修订时引入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很有理论价值的,也是通过立法进行我国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本文主要先阐述当前我国《继承法》有关处分遗产的法律行为及其立法缺失,之后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生前签订协议的现象,安排和处理自己的生前扶养,死后个人财产归属的问题,并且说明这些现象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却不能找到判决这类案例的请求权基础,从而以实例说明我国《继承法》适用上的局限性,之后笔者主要针对法院对该起典型案例作出的判决进行分析,包括两个法院的不同观点,之后笔者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阐述法院判决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针对该典型案例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得知类似这类继承契约的案例是我国当前《继承法》的空白点,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值得我们去研究与解决。同时通过参照国外解决该类类似案件的继承契约制度,说明我们可以进行借鉴,以及我国当前理论界对于继承契约的看法,之后进一步论证在我国增设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并且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得出解决的方案,即建议立法者在《继承法》修订时新增继承契约制度,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并且针对如何具体详细的制定该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