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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为研究对象。首先,笔者在序言部分简要回顾了欧洲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发展历史,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文章的主旨,即以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和效力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欧盟法作为区域国际法对现代国际法的理论突破。第一、二编是文章的主体。第一编探讨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对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采用国内学者的理论,即认为欧洲联盟的法律渊源有:(1)建立欧共体/欧盟的基础条约,其中有宪法性条约和协调性条约之分;基础条约规定了欧共体的法律人格、欧共体/欧盟的组织机构和决策制度以及共同市场政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及内务和司法合作等主要内容,是欧洲联盟最重要、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渊源,也是其他法律渊源得以存在的基础。(2)欧共体机构立法是欧共体机构依据基础条约授权制定的法律性质文件,根据效力和适用对象不同,有条例、指令、决定以及建议和意见五种形式。笔者在第二章详尽分析了每一种形式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效力状况,并比较了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3)欧共体与非成员的第三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欧洲联盟比较有特点的一类法律渊源。这一类条约是欧共体依据基础条约授予的明示缔约权和欧洲法院发展的默示缔约权理论,产生出来的法律渊源。欧共体必须在缔约权的行使范围内与第三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由此产生了欧共体独有协定和混合协定之分。欧洲法院通过行使其司法解释权将欧共体与第三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纳入欧洲联盟法,这种作法类似于国家将国际法纳入本国国内法体系,模糊了欧洲联盟法作为区域国际法的性质。(4)除了成文法渊源之外,欧洲联盟还存在一般法律原则和欧洲法院的司法立法作为额外渊源。第二编着重分析欧洲联盟法律的效力原则。欧洲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的鲜明区别在于:欧盟法律不仅可以对成员国产生拘束力,有时甚至可能将其效力延伸至各成员国内部,对其个人和法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同时,为了保障欧盟法律的权威,克服成员国主权对欧洲一体化产生的负面影响,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确认:欧盟法律具有高于成员国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国内法律的效力,成员国必须保证欧盟法律在本国的贯彻实施。这两个效力原<WP=3>则被概括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笔者在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涵义及其确立过程,其中穿插介绍经典案例以及欧洲法院的立场。最后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在这部分,笔者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指出研习欧洲联盟法对国际法学者、对当前中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