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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作为侵权责任形态之一种,目前理论界对其研究主要是从债权法的角度来研究的,笔者通过对各种资料的收集了解到,对此问题的研究程度并不够深入。一般来说,大体都是从基本概念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研究的,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及适用空间的研究却少之又少,个别学者的研究基本是对以前各位学术大家基本观点的复述,并没有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来解读该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是适应社会法治进程发展的产物,该法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形态的一些法律问题,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操作的困难。但是,我们同样应该认识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涉及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条仍然都是列举性的,并没有总则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甚至并没有明确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规则及适用空间。当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该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有很大的关系,在此,笔者就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本文中,笔者从不同的角度细化的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涵义及法律特征,笔者给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考虑到了连带责任的适用空间及二者之间的界限问题,实际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给出的概念界定和法律特征描述,当然笔者结合了传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及要求。进而,笔者针对个别学者对该制度存续的质疑给予了合理的解答,同时充分的论证了该制度的法律价值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问题。当然,这些解答都是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类型化和其适用空间服务的,接下来,笔者针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类型化的不足及个别学者提出的新视角给予了分析定位,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类型化规则。在最后一部分,笔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方面充分论证了该制度的适用困境及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