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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文则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视角,探讨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问题。按照《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担负着14项法定职责,拥有量大而广的执法权力。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警察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警察权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存在即合理”,立法赋予警察在行政执法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力于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这种规制既不能“管死”自由裁量权,使这项权力的正面作用能充分发挥,不至于畏首畏尾,以致延误公务,损害公益;又要让这项权力的运行有章可循,有错能纠,不会成为无拘无束的脱缓野马,因为掌权人的肆意滥用而使行政相对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当损害。将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合法合理的运行轨道,促其善用,遏其滥用,既是法学理论界和警察实务界面临的紧迫课题,也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公安行政权力的产生发展入手,廓清其概念以及类型特征,从而在学理上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初步阐释;紧接着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进一步的分析,认为该权力具有双重性,阐述了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积极作用之后分析了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发生偏差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也是解释了为什么要规制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揭示了本文行文的目的。最后,通过对常见的控制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及其各自的局限性分析,评析了我国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相对应地从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的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