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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与科学技术一样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虽然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但是随之而来也衍生出了一些法律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既是网络时代的现实需要又是法治时代的应然之需。本文的行文脉络是:首先,分析司法实践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件,提炼出实务工作者定罪量刑所遇困境。然后,追根溯源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论证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理性。最后,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规制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存在狭义说、广义说和泛义说,笔者支持广义说,将其定义为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可以为其主体带来利益的特定价值数据信息。将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和货币类虚拟财产。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导致对于此类案件司法认定不一:有的按照不予立案或无罪处理;有的认定为财产犯罪;有的以计算机犯罪论处;还有的判决为侵犯通信自由罪。通过对比分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定罪量刑现状,归纳得出四个争议焦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立法保护不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司法判决困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数额认定分歧、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第二部分,分析问题。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合理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定罪量刑等难题,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法律属性,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和权利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附性、可转让性、虚拟性、价值性和现实形态性的财物属性。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和新型权利说,笔者支持物权说,因为满足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可转让性等基本特征。第三部分,解决问题。笔者坚持虚拟财产物权说之观点,在遵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首先,从制定和出台单行立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其次,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类型划分。运营商对于用户的虚拟财产侵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侵犯运营商的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行为人仅以获取信息数据为目的,通过操纵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时,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当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两个及以上的犯罪目的时,则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对于运营商以外的其他人侵犯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犯罪形态和侵犯客体分为三种情形即他人侵犯用户的虚拟物品、他人侵犯用户的网络社交账号、行为人在虚拟空间内“侵犯”用户的虚拟财产。再次,应该构建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认定体系。最后,需要解决虚拟财产案件的调查取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