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对于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核心环节,是衡量仲裁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是否和谐的标尺。通过国家对于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感知一国对于仲裁的主导政策,宏观上评估仲裁所处的法制环境。我国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首次在中国确立了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立法上体现了针对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不同审查标准的“双轨制”原则。《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法律关于这一司法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在理解层面以及操作层面上的缺陷日益显现,从而引发了学者们围绕法院在仲裁裁决撤销审查中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产生诸多争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法院相关立法以及审判实践的完善。本文拟从学理、立法及司法的角度对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一探讨,并结合仲裁国际公约以及他国成熟仲裁立法,对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些微建议。全文共四章,六万余字。第一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理论。简要说明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历史发展阶段,并指出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是仲裁司法监督的核心环节。同时,还就世界范围内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法分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为下文评述我国仲裁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本章对于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逐一作出评述。特别指出,受“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程序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亟待完善。第三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本章结合我国仲裁的立法现状,从仲裁裁决的可仲裁性、程序性问题、实体性问题以及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评述。并且,参考我国法院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就撤销审查的司法实践归纳出“超裁”审查的目标限于裁决主文、“仲裁程序的实体公证性论”以及“公共利益”审查慎之又慎的三项原则。第四章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结果与救济。简要分析了法院撤销裁决司法审查的四种结果,特别针对重新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对比,并对该制度深远的立法价值予以充分褒扬。本章最后还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不当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