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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法律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促进纠纷更好地解决,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政救济的“类型呈多样化趋势,救济依据呈法典化趋势,救济范围呈扩大化趋势,救济标准呈合理化趋势”。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类型包括典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补偿。文中笔者围绕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种行政救济的主要类型为主线展开了论述。调解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东方经验”,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调解也适用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但是,调解在其他行政救济类型中的应用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基于“公权不可处分”的传统理念,行政诉讼排斥调解;行政复议在2007年引入了调解制度,然而在调解范围、调解适用的程序及调解书生效后的监督和救济等问题上存在着不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亟需在行政救济中引入并完善调解制度。本文首先通过行政审判中一个典型的案例谈起,引出当前行政审判中大量调解与和解适用的事实。分析了当前在行政救济中调解适用的基本范畴的同时,对行政救济中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性质进行了界定。行政救济中的调解范围限于行政救济过程之中,但其既包含了法院调解的内容,也包含着行政调解的内容。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调解形式的一个显著特性。同时,本文在与传统理念比较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救济适用调解的历史背景介绍,论证了行政救济适用调解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依据。其中主要包括:随着现代行政权发展,合作行政使得公权力变得并非完全不可处分的法理依据;随着实践的推进,《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开始引入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呼吁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其次,本文选取了国外行政救济制度中对成功适用调解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考察,如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德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等。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总结出有益于我国行政救济调解制度完善的启示。最后,文章围绕行政救济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个主要类型,分析了我国行政救济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缺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狭小等。在分析行政救济调解制度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救济调解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