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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国外当今的现状、商法的特性和价值看,商法是法律对社会发展最紧密和现实的反应和概括。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快速相继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了《票据法》和《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1999年颁布《合同法》。在国外经过几十年或者上百年才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商法,而在我国仅仅用几年的时间就把它变成“我们的”,当我们在为此还感到是幸事或者还有点骄傲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就会不断显现出来。从结构上看,我国的商法体系在正逐渐形成,但是简单的参照和快速的炮制势必造成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产生“消化不良”的现象,由此造成商法在我国的尴尬的生存现状也是不可避免的。当前,我国商法的历史发展显示商法精神还未成为一种社会意识,没有社会的普遍认同,使得商法的推行遇到阻力;同时,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使商法独立存在的根基受到冲击,势必也会造成对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拖后腿之嫌。最后,商事法律体系结构、内容确定有待斟酌。所以,对完善我国商法的提出了大力倡导商法现代理念、迫切确立商法的独立地位以及与时俱进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体系的建议。本文总共有五个部分,引言,主要综述商法在我国的发展简况,引出商法的基本概念。第一部分商法的历史起源,重点阐述了商法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是国外商法的现状,主要对当前国际上采取“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现状和缘由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商法的特质,指出公私法兼具性、营利性、灵活性、技术性和国际性,乃现代商法的基本特征;第四部分商法的价值,包括目的性价值以及工具性价值,目的标性价值是商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而工具性价值包括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第五部分是商法在中国发展的困惑,指出我国商法的历史发展显示商法精神还未成为一种社会意识、“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以及商事法律体系结构、内容确定有待斟酌三方面的困惑;第六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商法的几点建议,提出了要大力倡导商法现代理念、确立商法的独立地位以及与时俱进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体系。文章用比较法分析商法的历史,当前国际上商法的现状,特质和价值以及在我国的困惑以及对策,希望快速确立商法的独立地位,大力促进商事活动的繁荣,实现如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行为,贵乎敏捷而富弹性,加以现时国际贸易繁兴,经济竞争日益趋激烈,商事法规须配合经济情势,而力求进步,始能适应需要,促进商业之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