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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预期的制度体系,公司控制权以决策控制权、执行控制权、监督控制权三权分立的形式分别配置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以集中管理的形式控制公司行为。然而,在公司权力实践运行中,客观存在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一种事实状态对公司行为进行控制与支配,使得公司权力运作偏离了法定控制权的轨道。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享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权,具有事实性、自益性和单独性等特征,它是对公司控制权的攫取与异化。本文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出发,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进行了概念、内容、类型界定。在对约束条款契约控制详细分析基础上,认为由于契约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性使然,契约控制难以达到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之目的,故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当以法律上约束条款的构建与完善为主要形式,并进而提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上约束条款构建与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二万六千字。第一部分——首先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立法上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界定具有不周延性,应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界定为“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框架下根据其权力取得的不同方式,对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从而得出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以协议或者法律为载体。最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涵义予以明确,包括:其一,界定概念,即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是指“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契约上以订立限制或者管束实际控制人的条款。”其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的内容应当包括实际控制人定义条款、义务条款、禁止行为条款和责任条款四方面。第二部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构建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认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约束的必要性有如下理由:首先,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权力属性和事实性、支配性、自益性、单独性特征表明,对于掌握该类权力的实际控制人必须纳入约束体系;其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对其约束的必要;最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识别困难,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可能,故应当建立完善的约束条款体系实现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通过对实际控制人予以约束的必要性分析得出,应当构建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的本文宗旨。第三部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契约上的约束条款进行分析,首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契约上的控制并非仅是实践产物,它以意思自治理论和公司契约论为基础。其次,对实践中公司参与主体自发形成较有代表性的约束条款进行了梳理,包括:优先权条款、反稀释条款、可转债条款、对赌协议条款、回赎权条款、共同出售条款、拖带权条款、董事会一票否决权条款、董事会席位保留条款、知情权条款等。最后,总结认为尽管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契约约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成果,但是鉴于契约固有的有限理性和相对性使然,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有通过法律上的约束条款构建与完善,才能实现有效控制的目的。第四部分——认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约束条款的构建应以法律上约束条款的构建为主要形式,在对法律上约束条款构建的必要性和表现形式进探讨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约束条款完善建议:第一,应当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上约束条款构建的立法理念;第二,建议统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概念,形成协调体系;第三,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义务条款;第四,完善实际控制人禁止行为条款;第五,完善实际控制人民事赔偿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