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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行为作为一种公共道德行为模式,它以一种组织化形式,通过将个人道德理想和组织推动力量两种动力的结合,有效地将自身道德完善与社会的道德理想结合起来,从而突破了中国传统社会道德人格理想设计的困境。儒家有这样一个不曾言明的假设,即认为关心他人的义务只能通过在政府机构的政治活动才能完成,而当今中国和世界来自社会层面的普通公民主动地抽出时间为其他人提供服务,主动地承担起责任帮助他人,这种属于社会自组织形式的志愿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和彰显的道德价值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公共生活中一道靓丽的风景。它是道德生活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着政府和市场的失灵,促进矛盾的消弭和推动社会的公正发展。现代社会的道德首先是基于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向人们提出道德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以保护人权为底线,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道德设计。对现代人来说,市场经济拓展了人们自主活动的可能性空间,宪政体制和由它提供了切实保护的公民权利,使人们对道德的追求完全有可能从公共生活的“共在”出发,突破单纯遵守公共道德的道德层次,自主地选择过一种道德上高尚的生活。事实上,也只有在社会日益自由平等的时代,才能真正推动人类由遵守“生活的道德”向追求“道德的生活”转变。志愿组织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理想,致力于人口、贫困、教育、环境保护等被主流社会组织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正是这种超越功利的精神价值理想,支撑着志愿组织的价值世界,引领着社会的精神文化潮流,代表着人类理想的道德境界和文明发展方向;现代社会的志愿服务遵循“助人自助”的原则。志愿者和受援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平等互助的伙伴关系。通过互动与合作,以充分发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恢复和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功能为目的,体现出志愿服务优于传统慈善活动的特质,彰显着独特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志愿者行为,代表着当今世界一种道德实践的新模式。中国的志愿服务起步较晚,发展速度也相对较慢。但正步入全球化和现代化快速轨道的中国,显然迫切需要通过志愿组织发挥其应有功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当代中国志愿组织的道德实践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