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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吸引外资的战略,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了以优惠为重要特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90年代我国曾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的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实施到现在已有十多年。这十多年中,国内外的社会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经济形势需要,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改革成为必然。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以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为税收领域、乃至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提出有说服力的建议,本文从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出现的根本原因入手,阐述了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理论,考察了工业化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实践,总结了工业化国家运用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规律。最后,本文提出了适应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建议。 1.外商直接投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资本的本质是获得高额利润,当资本在本国难以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必然走向世界,投向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其他国家。另一方面是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税后收益,因此,东道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外商直接投资成为必然。 2.东道国激励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优惠。流转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商品和劳务的所课征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关税等的减免上。所得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低税率,税前可列支成本、费用的宽限扣除,以及应纳所得税额的减免等。与流转税优惠的目标一样,所得税的不同优惠方式共同作用于外商直接投资,最终达到激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 3.外商直接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会因不同因素受到不同的影响。 (1)企业的税收筹划,会使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弱化。免税期是最常见的优惠措施,当东道国只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免税期优惠时,就有可能出现现有企业为了享受这一优惠而把资本转到“新”企业,这种经营资本的转移造成新投资的假象。政策效果被打折扣。加速折旧的同时可以结转亏损,会形成大量累积的因税收而导致的亏损,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会把这些税收亏损转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再利用转移过来的亏损降低它们在东道国的应交税收,从而形成非激励对象享受激励好处的结果,造成东道国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不能达到最初的激励目标。 (2)通货膨胀具有弱化或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效应。通货膨胀会使东道国提供的低税率、免税期、投资税收扣除、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的优惠,名义上增加,实际上减少,因而优惠政策效果被弱化。当通货膨胀率高到一定水平时,企业的实际有效税率还会高于法定税率。另一方面,东道国提供的融资激励会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企业支付的利息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会被强化,国家的税收收入受到影响。 (3)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收政策有可能弱化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居住国对来源于外国的直接投资所得,一般采取限额抵免政策。当东道国的税收负担等于或高于居住国的税收负担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没有增加。而作为吸引外资的东道国,一般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当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低于居住国的税收负担时,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少交的税款补交到了居住国的国库,总体税收负担并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居住国与东道国签署有包括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那么,东道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就会由投资者得益。 4.工业化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19世纪中叶英国实现工业化之后,外商直接投资成为可能与现实。英国之后的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充分运用外商直接投资加快了本国工业化的进程。尽管当时的政府对经济推行的是不干预政策,但依然运用了优惠关税等政策,间接激励外商直接投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韩国等)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已经盛行,这些国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本国工业化建设的促进作用。当工业化实现以后,新兴工业化国家依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吸引外资,提高本国科技在国际上的先进度;而早期工业化国家由于本国的科技水平就比较高,所以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优惠政策,实现国家稳居世界先进水平的政策目标。一个共同点是:不论是早期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盛行之后,都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借鉴工业化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经验,当代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特点、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初级阶段,应采取普遍性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比较宽泛的税收优惠;发展阶段,应实行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及经济发展战略协调一致;起飞阶段,应将税收优惠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或领域的投资。 5.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经济起飞阶段,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应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或领域的投资,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90年代初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如,1992年、1993年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52.10个百分点和149.97个百分点。而1986~1990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平均增长率为12.97%。 然而,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政策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 GDP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短缺经济时代已经结束,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不适应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形势需要,也不适应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重大变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已没有必要。(2)对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剧了地区经济差距,不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需要。(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无异于对内资企业的一种税收歧视,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 WTO以后,外资企业在更多的领域与内资企业竞争,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大大优于内资企业的政策,更加剧了内资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借鉴工业化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经验,在目前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经济起飞阶段,应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框架内,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既包括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统一,又包括税率和税收优惠内容的统一。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主要是:(1)取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惠”政策,保留并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或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2)取消对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并强化“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的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我国目前正在设计之中。某种意义上讲,本文有可能对我国即将推出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起到完善或充实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