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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不仅违背基于劳动获取财富的生活习惯或伦理规范,而且对于个人的财产亦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我国历来对赌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然而,在法制层面上,我国针对赌博行为的规制却是分层次的。换言之,既有通过行政处罚法对赌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制,也有通过刑法对赌博犯罪行为的规制。进一步而言,我国对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处理是有选择性的,其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此为业。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赌博行为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不断涌现,这也为我国现有关于规制赌博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问题。本文首先从探讨“赌博”概念入手,指出赌博有其三个特征:一是目的性;二是偶然性;三是财物性。只有具备这三个特征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赌博行为,否则就是一般的娱乐活动。在此基础之上,论文重点探讨了亚太地区赌博业的现状和我国赌博活动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亚太地区赌博业的现状之初衷在于,这些地区的赌博业发展与我国赌客的频繁光顾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这些地区赌博业现状的了解,也必将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赌客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这些地区的赌博业现状来看,已从以往的地下转到地上。尤其各国纷纷将赌博业的收入作为税收来源的情况下,赌博业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也带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赌博活动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向境外发展的趋势。尤其是网络赌博的兴起和泛滥,更是为打击网络赌博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论文第四部分专门探讨了我国网络开设赌场的现状、特点及法律规制问题。我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涉及的人数众多、地域甚广、金额巨大,同时还参杂境外赌博网站向我国渗透的特点,因而极易引发或派生其他一系列犯罪。针对我国周边地区赌博业的现状和国内赌博活动的特点,论文分两部分探讨了我国针对赌博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是关于赌博行为的行政法规制问题。我国新近颁布的《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赌博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而且还对如何适用行政处罚中的“收缴”规则,进行了详加探讨。其次是关于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刑法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类型及其内容,尤其针对网络赌博的刑法规制及难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