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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业已经保持了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项指标均在增长,但与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寿险业仍属于该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制度不完善,保险市场主体过少,保险市场不成熟。2004年12月11日,我国保险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面临全面开放,这更加增加了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完善保险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市场的压力。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各国对寿险业的监管手段均在朝偿付能力监管靠拢。因资本金不足和利差损等原因,我国寿险公司普遍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为促进我国寿险业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保险监管理念也从实施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转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而且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机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在研究欧盟和美国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借鉴日本寿险业经营失败和日本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完善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成和运行状况。我国目前确立了两层次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一是正常层次,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制度、机制和执行力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三个核心要素。我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是借鉴欧盟的模式,比较偏向于静态监管,计算结果只是时点上的数据,这些数据本身包含的信息有限,难以反映出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动趋势,虽然欧盟的这种模式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也比较低,但却是一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不利于解决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现状;其次,监管指标不全面,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细分不够使得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无法落到实处,使得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缺乏操作性;此外配套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和缺乏完善的精算报告制度;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总之,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文章最后,就我国寿险业发展的现状,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上,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上,比较严谨地为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如: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完善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完善资产负债认可评估制度,制定出保险监管会计准则,加快精算师监管系统,精算师制度的建设和精算人才的培养;发挥信用评级的辅助监管职能;建立监管数据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