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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运行体系,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监控体系及防范体系。在以自律性监管和政府统一监管的现行体制下,如何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监管运行机制是面临的课题。在党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通过后,学术界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上,系统的研究并不多见。
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方式在维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强;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系统理论建设;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好市场自律性监管功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等等。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是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监管的目的所在。
本文首先在引用和归纳了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利益集团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由于资本市场的失灵无法对供给与需求做出即时协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其次,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通过借鉴其成熟的监管经验,吸收各种监管模式的长处,在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认为创造以“集中型模式为主,自律型模式为辅”的“混合型”证券监管模式是我国证券监管发展的一个方向。最后,在总结我国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最新的监管理论、观点及监管的实际成果,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对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的监管提出了如下观点:由集中监管转向分层监管,由单一监管转向多元化监管。就是要让证监会回归监管者的位置,为努力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各个层次的监管定位明晰,功能分工明确,具有明显的递进性: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因地制宜,各个不同层次对应不同的企业,各有一个不同的监管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由此形成一个体系健全、多层次的“梯级监管”,对不同层次资本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发挥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提高其违规成本,从而促进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