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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0个地区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临时安置措施,明确监护侵害事件干预处置流程,确定监护资格转移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衔接机制。可以说这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监护主义”,如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由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被视为该《意见》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案,激活了此前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出现了破冰的第一案,但是关于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实体上的障碍,而本文将主要焦点集中于适用程序的第一步,即谁有权可以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的申请,该主体可以以何种方式启动该撤销程序,有权提出监护撤销的主体是否存在申请的顺位,如果没有依据《监护侵害意见》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此外,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怎么提交材料等都在本文的论证范围内,以求真正让程序足以落地的根本目标。费孝通曾在《生育制度》中提及“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主体,可并不代表这种方式是永久的。在现有的环境里,父母来抚育孩子这种形式是有效的,但并不能说这种形式在一切环境里都是有效的。”由此,本文将全文的核心落脚于如何有效的启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撤销程序,试图给出一定的解答方案,让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能够真正的实现程序的目的,更好的解救困境中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