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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逐渐意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商誉作为经营者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不仅可以提升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而且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优势与交易机会,为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收益。然而,伴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权行为人往往出于抢占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经济利润等目的,实施贬低、诋毁其他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誉侵权进行了规制,第20条对其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商誉,但是有关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还远远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不利于对经营者商誉的全面有效保护,对此应积极予以完善。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通过运用案例研究法、统计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主要从商誉侵权构成与损害赔偿认定这两方面对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展开探究与分析。除绪论外,文章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从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方面介绍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基于我国商誉侵权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与总结,可知在商誉侵权构成认定方面,存在着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司法界定的不一致、商誉侵权行为认定过于局限、原告对商誉侵权损害与因果关系的举证存在障碍等问题;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存在着损害赔偿范围过于局限、被侵权人损失与侵权人获益计算法可操作性差、定额赔偿法的酌定因素不合理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即在前文已梳理我国在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方面所呈现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构成认定方面,扩大商誉侵权行为主体范围、增加对不当陈述的商誉侵权行为的规制、适当减轻与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与标准;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明确商誉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构建科学合理的数额计算方法体系、进一步对定额赔偿法和惩罚性赔偿规则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