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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意见”在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正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一般性意见”进行的制度性分析,来探讨其在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这一工具提供建设性的材料和意见。
本文的引论部分首先阐明了当代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状况,以及基于核心人权公约所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一般性意见”这种制度本身的情况,主要是从历史沿革、制作程序和分类上入手,对于各人权条约机构制作的“一般性意见”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划分,认为在“一般性意见”发展的第二阶段,其性质和作用都较之以往大不相同。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大量判例,认为“一般性意见”在国内和国际的人权保护实践中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四部分从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化发展”角度入手,认为“一般性意见”作为条约人权机构对人权公约进行的权威解释,通过其特有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在事实上对成员国具有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同时,虽然“一般性意见”并不能被归入传统国际人权法的正式渊源,但却极大地影响到了这种正式渊源的形成,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一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它同时也为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一种灵活有效的工具。文章的第五部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阐述了“一般性意见”在国际人权法的监督实施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第六部分则从国际人权法自身的角度出发,认为“一般性意见”对于淡化政治因素对于人权理念的影响、推动国际社会参与人权标准的制定和推动人权的快速发展问题上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第七部分提出了在“一般性意见”制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文章的结尾重申了“一般性意见”在国际人权法当代发展上的重要意义,认为它将成为今后国际人权法萌生的重要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