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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产业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尤其是汽车行业,是最先受到影响的产业。为了进一步提高汽车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增加市场占有率,拓宽市场渠道,政府颁发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等汽车产业相关的政策。2006年,美国、加拿大和欧盟要求WTO成立了专家组,以调查我国汽车零部件关税的政策,原因是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与WTO的基本义务承诺不符。中国政府对此举进行了抗辩: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是为了防止关税流失而产生的合法的反规避的行为是正当的。同年10月26日,因为案件的争端方都没有达成任何的共识,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批准成立了审理“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的专家组。此案中,中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法律规定成为了焦点。对WTO争端解决程序和相关WTO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发现,中国之前所采取的汽车产业政策其本质是海关关税的管理措施,这符合WTO规则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对于质量合格的汽车零部件进行整车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是关税的归类法,在这个问题上,WTO成员国可以有自己的决定权,因此不在“国内含量要求”的范围内。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界定标准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也没有投入严格的执行,国内的汽车企业没有过多的竞争优势,所以,中国没有禁止性补贴。另外,通过对汽车“合资企业”股比问题的研究,中国今后应当适当放宽对外资企业在股权比例上的限制,一方面是对WTO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竞争,促进国内汽车企业的发展。综上,通过对相关案例和WTO规则、国内产业政策的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我国应以正确的态度面对WTO争端解决,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维护国家权益;二、相关的国内法律、政策的出台应符合WTO规则;三、提升国内汽车企业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加快我国汽车产业的升级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