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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口的迅猛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突显,不但与之相适应的成年监护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监护理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为了顺应时代的进步,加入监护立法改革大潮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构建的重中之重,我国也是如此。现代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是在各国对罗马法和若干与之相关的规定有效继承的基础上,加之漫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逐渐形成的。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这一概念,第一次写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当中。而在2017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则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为成年人。尽管,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上,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相较于其他法系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和体系性建设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虽然对意定监护制度作了新的定义,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对成年意定监护的主体、内容以及作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核心的意定监护合同都没有做相关具体的规定,更不要说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以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甚至已经超过一部分发达国家,在监护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本文在对比借鉴的基础之上,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及学界的学者创新观点,认为尊重自我决定权,应当作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以这一理念为指引,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体系化的打造。这种思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与建设,即以一般委托合同为基础,设计特殊化的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同时合同的生效、终止无须突破我国合同法规制,但应设置严格程序及必要限制。而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撤销应该以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由于意定监护是关乎被监护人的利益,具有监护的一般性要求,因此,对意定监护同样需要设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内容,可以约定在合同当中,并且建立私力监督与公力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坚持意定监护合同优先适用原则,确保意定监护制度有效适用。同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新观念,也会对我国的传统的家庭主义带来冲击。使人们摆脱旧思想,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从而让那些对法定监护人失去信任的被监护人多了一次选择的机会,从而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