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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权的异化,通常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妨碍、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它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秩序,打压了市场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的主体性空间。因此,除了依靠传统的反垄断执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以外,还需要通过司法权的介入,由司法权充当政府与市场的桥梁,规制政府不当的经济干预行为,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不仅如此,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反垄断诉讼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将行政垄断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多国通行的做法。而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款明确将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但由于先前《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垄断纳入审查范围,且之前的行政垄断诉讼大多被驳回或者原告撤诉,导致现有的反行政垄断诉讼罕见,以致于国内目前仍然鲜有文章对反行政垄断诉讼作出系统考察和设计,尤其在反行政垄断诉讼的运行样态、制约因素、发展条件、价值追求、诉讼模式及诉讼规则等方面。基于此种状况,本文围绕《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款的规定,对国内反行政垄断诉讼展开深刻的探讨和细致的剖析,具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反行政垄断诉讼的基础介绍。首先界定了反行政垄断诉讼的概念,紧接着从概念中总结反行政垄断诉讼基本特征,得出不论是诉讼客体还是当事人构造,其都能够被行政诉讼所涵盖的结论。其次,进一步论证反行政垄断诉讼制度的发展条件,具有深厚的理论支撑、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以及现实条件的坚实配备。这三个条件依次是宪政框架下,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本质以及司法均衡性的属性;诉讼程序的中立性、参与性和公开性;当下法规支撑、改革助力以及域外制度借鉴,共同促进反行政垄断诉讼的形成与发展。第二部分:反行政垄断诉讼的运行样态。该部分主要以国外制度考察和国内现状反思两条路径展开论证。首先,对域外制度的比较介绍。通过对发达国家以及转轨型国家不同反垄断诉讼制度的研究,总结出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行政主导和司法主导。各个国家在起诉方式、审查方式、管辖法院、原告资格及受案范围等方面各有千秋。其次通过个案分析的微观视角,总结出国内反行政垄断诉讼仍存在立案率低、诉讼主体不周全、案件成功率低、类型单一等问题。再加之,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赖、缺少传统的反竞争意识、现有诉讼规则局限等原因,导致我国反行政垄断诉讼实践长期处于低迷状态,重构反行政垄断诉讼显得尤为必要。第三部分:反行政垄断诉讼的价值模式。通过上文分析可得,反行政垄断诉讼制度运行不畅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学理研究并未从当下反行政垄断诉讼运行样态、发展瓶颈的解构中,合理建构未来反行政垄断诉讼的价值追求,导致反行政垄断诉讼模式定位不清,无法发挥其独立价值。因此,通过对《反垄断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细致考察,笔者主张今后反行政垄断诉讼应以维护公益和保护竞争秩序为价值追求,这也决定了未来反行政垄断诉讼以客观诉讼为主,同时需引入行政公益诉讼。第四部分:反行政垄断诉讼的制度完善。该部分通过内外两个视角通盘考虑反行政垄断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从外部层面来看,反行政垄断诉讼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正确处理好其与反垄断执法、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提起反行政垄断诉讼前无需复议前置,但需要反垄断执法前置。其次,从内部层面来看,今后反行政垄断诉讼需要在诉讼客体、原告资格、受案范围、案件管辖、专家辅助人、判决形式、举证责任分配等环节作出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