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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的承载力也在不断的接受挑战,现代社会环境与生态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也层出不穷。环境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也使得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界针对环境侵权要件也是众说纷纭,其中争论比较多的是:违法性要件的有无;是否应当以过错为要件;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三个方面。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行为要件进行分析。文章有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环境侵权概念及特点的介绍,通过对环境、环境权、环境侵权等概念的梳理,以达到对环境侵权初步了解与认识的目的。在对比先前学者对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基础上,提出了环境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并对环境污染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其分为实质型污染和拟制型污染,由于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构成要件方面也应当区别对待。之后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介绍,正是由于环境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构成要件也应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域外法关于环境侵权各要件的立法实践。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早,在对传统的侵权行为要件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侵权要件的理论。在归责原则上,大多以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方式,以平衡环境的保护与企业正常运行之间的冲突。在因果关系上各国基本上都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面。形成了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等因果关系证明理论。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主要是对环境侵权的要件各方面展开进行详细讨论。首先是对学界争议最为热烈的违法性要件进行介绍,通过两则案例引出赞成与反对的观点,之后通过对违法性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其次,介绍了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从之前的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的发展过程,并叙述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正当化基础。最后介绍了有关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学说,包括盖然性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等理论,评价了这些理论的优点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国内外的环境侵权要件的理论梳理,提出对我国环境侵权各要件理论的完善建议。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我国的必然性因果关系理论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的实践中存在一定弊端,应当引用国外有关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并可针对不同案件采用多元化的证明方法。在归责原则上,拟制型污染适用过错责任,而实质性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促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统一。